7月24日电 最高检24日召开新闻宣布会,转达新修订的《关于人民审查院周全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人民审查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形。
新的《若干意见》是怎样增强对审查办案环控制约监视的?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审查院审查委员会委员、执法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体现,增强审查权运行内部制约监视是此次《若干意见》制订的一项重点内容。《若干意见》坚持突出审查官办案主体职位与强化制约监视有机团结的原则,专章划定“完善审查权内部制约监视机制”,划分划定上级审查院对下级审查院的监视、审查长的监视、部分认真人的监视、监视治理责任等。
其中,在审查长的监视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审查长可以要求审查官报告办案情形,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审查官作出说明。在营业部分认真人的监视方面,第二十三条划定对需要提请审查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审查长决议,以及需要向审查长报告的案件举行实质审核;对审查官治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议书、抗诉书、审查建议书、审查意见书等主要执法文书举行审核。
高景峰明确,需要说明的是,增强制约监视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认真”的要求,而是资助、催促审查官准确履职,强化审查官履职的规范性。别的,对监视治理责任举行了重新定位。原来的监视治理责任与居心、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干意见》将监视治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这样一方面越发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越发凸显了监视治理的主要性。
AYIOEQ8QEEE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泉源为“最高检:完善内部制约监视,审查长可要求审查官报告办案情形”的稿件,均为围栏未能盖住喧嚣,最高检:完善内部制约监视,审查长可要求审查官报告办案情形版权稿件,转载必需注明泉源为“最高检:完善内部制约监视,审查长可要求审查官报告办案情形”。